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须知
组织机构代码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组织机构代码起着统一身份标识的作用。组织机构代码已在税务、工商、人事、民政、外事、金融、社会保障、计划、统计、财政、经贸、外经贸、公安、海关、科技等部门的管理活动中广泛应用,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的“身份证”,是组织机构的重要证件。
根据《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需遵循以下原则:
1、唯一性与始终不变性原则 每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组织机构代码,由其它单位变更、改制来的单位不能申请组织机构代码新增登记,只能申请变更登记。
2、定期检验原则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组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检验手续,未通过当年定期检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无效。
3、及时变更原则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经济类型、经营或者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或者登记机构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手续。
4、按时注销原则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的注销(或撤销)证明及其他需要的证明资料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手续。
5、真实性原则 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时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单位信息,并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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